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施依据)

  为规范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普府2012[6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原则要求)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管,充分体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资金来源)

  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暂定为一亿元(专指人民币,下同。),专项资金按实际需要通过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四条(管理机构)

  设立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成员由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化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区社区办、区投资办等单位组成,区文化局负责审核的牵头工作。审核小组审核讨论后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一、文化事业领域:在普陀区注册的法人或社会组织;在普陀区各街道、镇登记备案的群文团队;为普陀区公共文化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

  二、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注册于普陀区,属于区税务分局直接征管,运营正常,管理规范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企业。

  三、其他:在普陀区组织开展和组织实施并产生较好影响的文化活动和文化项目。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在文化事业领域

  (一)支持组织开展对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影响的文化活动。举办具有一定影响的区级以上的重大节庆、电影电视展映、对外文化交流、美术文博展览等公益类文化创意活动。

  (二)支持群文创作活动,做强群文创作品牌。引导开展有区域特色的群文创作活动,积极打造辐射面广、参与度高、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品牌项目。

  (三)支持培育群文团队,激发社区活力。鼓励各类群众文化团队在自娱自乐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区的建设和发展;资助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发展潜力的群众文化团队参与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比赛和展演;鼓励成立文化高级人才工作室。

  (四)支持促进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普及工作。

  (五)奖励在国际、国家和上海市级的各类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群文团队或项目。

  二、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一)支持媒体业、艺术业、工业设计、建筑设计、网络信息业、软件与计算机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广告及会展服务、休闲娱乐服务、文化创意相关产业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参见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上海市文创办《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

  (二)专门设立1000万元作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手机等新媒体为载体、与动漫、游戏、电影、音乐等数字内容相关的活动和项目(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支持文化产业与科技、金融、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支持文化产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完善支撑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鼓励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支持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报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升级建设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提高入驻企业的区级税收落地率。

  (五)培育市级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能促进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和项目;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会展、赛事、论坛等活动和项目。

  三、其他

  (一)鼓励申请国家和市各类文化发展基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并按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审核小组同意的文化事业特色惠民项目、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和项目、文化设施、文化市场及规范管理等其他方面需要支持的事项。

  (三)支持开展文化发展的相关课题研究。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在文化事业领域

  (一)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美术文博展览、普及类讲座、对外国际文化交流等文化事业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于辐射面广、参与度高、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品牌项目,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三)每年扶持群众文化团队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设立文化高级人才工作室,每个工作室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公益性演出、展览、传承等活动,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额的50%,一般在5万元以内。

  (五)对获得市级以上正式比赛金奖、银奖的团队或群文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给予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二、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一)补贴贴息:采用补贴方式支持的,单个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二)专项配套: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需本区专项资金匹配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三)成果奖励:对普陀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园区、企业、团队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鼓励文化创意园产业区或者其他类型文化产业园区申报市级以上文化园区、基地的评选和认定,申报和认定成功的给予奖励,其中市级文化园区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不超过10万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五)对于特殊情况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审核。

  (六)获得上述补贴贴息和专项配套的园区、基地、企业或项目,如今后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级专项资金扶持,需本区专项资金匹配,区财政将已支付的资金视作匹配资金。

  三、其他

  (一)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信息宣传、项目咨询、专家考察、评审、监理、审计、验收、评估、法律事务及相关工作的有关费用,经审核小组同意,列入专项工作经费中支出。

  (二)支持有特色的文化惠民项目。鼓励社区单位或社会组织参与文化惠民活动,经审核小组同意,给予全额或部分扶持。

  (三)支持开展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课题研究,经审核小组同意列入专项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申报受理)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项目)可从网上下载《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事业项目申请表》或《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创产业项目申请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备齐相关材料,按截止时间将所有材料提交至审核小组。

  第九条(申报对象条件)

  一、在普陀区居住、工作或学习,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

  二、在普陀区备案或注册、按时接受年检、组织规范、活动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群众文化团队。

  三、在普陀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的社会组织、单位、园区、基地和企业。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材料分《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事业项目申请表》和《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创产业项目申请表》两个类别,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和法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眭、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项目策划实施方案及可行性分析、项目主要成员、相关绩效指标、项目预算等情况。

  二、文化事业项目需提供:法人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群众文化团队提供由所在街道、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上一年度经费收支清单、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三、文创产业项目需提供: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章)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已获得政府财政全额拨款或本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项目评审和拨款

  第十二条(评审流程)

  一、资格审查

  普陀区文化局牵头负责受理项目的汇总工作,由审核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二、专家评审

  审核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建议方案,提交审核小组讨论。

  三、批准公示

  审核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具体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最终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专家组成)

  评审分公共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两个行业领域进行,分别由行业专家、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拨款支付)

  公示结束后,根据审核小组批准支持的金额方案由区财政局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对于分期拨付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由审核小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区财政局将拨付下期款项。

  第五章评估与监管

  第十五条(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遵守国家财政纪律和有关政策法规,进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项目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支持款项的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审核小组对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监管和验收,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审核小组提交“项目完成报告书”,并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第三方评估)

  对按时完成的支持项目,由审核小组牵头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审核小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对该项目进行继续支持、终止支持、撤销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区文化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挪用支持资金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支持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支持款项等措施。

  第十九条(处置方式)

  审核小组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意见,对于合格的项目进行验收建档;对不合格的项目将作出延期、终止或撤销的处置。凡被撤销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提交区财政局进行清算,并全额返还支持款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主体)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5月9日止。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局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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